500万隐匿收入的背后是增资扩股?还是股权转让?
导语 在当前企业经营环境中,税务不合规现象频发,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滥用税收政策等行为屡见不鲜,给国家财政与市场秩序带来严峻挑战。本期我们将关注一则隐匿股权转让收入偷逃税款的案例,该案件中上诉人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增资扩股还是转让股权,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事双方产生争议。 案例回顾 张某某与其丈夫程某某涉及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起因是他们被举报在转让某全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0%股权给姜某某的过程中,通过签订虚假金额的《股权转让协议》来隐匿实际的股权转让收入500万元,意图偷逃税款。举报后,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此事立案调查。 第三稽查局发现张某某与程某某、姜某某在2016年5月20日签订了一份名为《关于姜总入股有关条款的说明》的三方协议,约定以500万元价格转让10%股份给姜某某,其中100万元为姜某某之前对公司的投入,姜某某再支付400万元,并在协议中承认用于工商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金额为虚假,目的是规避高额税费。2016年5月23日,姜某某向张某某和程某某各支付了200万元,共计400万元,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姜某某获得了公司10%的股份。2017年初,姜某某去世,张某某和程某某对100万元的性质有异议,但第三稽查局基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认定二人各得200万元转让款。由于张某某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第三稽查局于2019年7月26日向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经历两次听证会及调查后,第三稽查局最终于2019年1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追缴个人所得税349800元并处以174900元罚款的决定。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事实认定争议:张某某主张其行为属于公司增资扩股,而非股权转让,但第三稽查局和原审法院均认为,基于《关于姜总入股有关条款的说明》和其他证据,其行为实质上是股权转让,并且存在隐匿收入、逃避税款的故意。 程序争议:张某某认为第三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但法院通过审查认为,第三稽查局遵循了立案、调查、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违法之处。 证据争议:张某某对《关于姜总入股有关条款的说明》的复印件性质提出质疑,但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包括询问笔录、收据等,认定股权转让及收款事实成立。 知识延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结语 综上所述,本案中股权转让是真实目的,增资扩股仅仅是程某某完成股权转让的形式,是其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手段。本案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法律警示,也是对所有企业经营者的一堂生动教育课,税务合规不仅关乎法律责任,更是维系企业信誉、确保长远发展的关键。在税收法规日新月异的今天,企业应当主动拥抱变化,建立健全税务合规体系,精准把握政策导向,通过正规渠道优化税务筹划,让诚信纳税成为企业文化的鲜明标签,坚决抵制任何侥幸心理驱动下的税务违规行为。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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