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问答(税收优惠篇)
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或被招用有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1)答:2023年12月31日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土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关于延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2号 (2)答: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依据:《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土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关于延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2号 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或被招用有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1)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2)答: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③随军家属创业或被招用有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1)答: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2)答: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3)答: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来源:临安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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