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导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文介绍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算)的相关事项。汇算涉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项综合所得,通过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并减去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况包括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等。需办理汇算的情况包括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等。纳税人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包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等。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可选择自行办理、单位代办或委托受托人办理。税务机关提供网络办税渠道,如个税APP及网站,并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办理汇算需留存申报信息及资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发〔2024〕10号
导读:
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针对其数量大、分布广、利益诉求多元、发展水平差异的特点,此次指导意见提出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的意见。通过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强调构建涵盖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体系,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培育力度,并有序推进分型分类各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4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导读:
为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保持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并现公布修订后的文书式样。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了之前的相关通知和公告中的对应文书。本公告附件提供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供查阅。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1号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现公告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9批),并同时公布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八批)和《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批)。这些公告是基于对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调整和优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等八十六户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第1号公告
导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公告要求,公告了符合2023-2025年度和2024-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这些团体包括内蒙古各盟市及旗县的红十字会等。名单的公布旨在明确哪些团体可以接受公益性捐赠并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从而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23-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4年第2号公告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的公告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公告了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这些社会组织包括内蒙古红十字基金会、内蒙古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在内的69个机构。公告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这些组织在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公益事业的持续发展。
01问:企业通过微信平台给企业员工发红包,员工获取的红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本企业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02问:新购厂房,已取得发票,已缴纳契税,核定房产税税种后,契税是否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03问:个税手续费退还最迟多久申请?我单位收到这笔收入单位要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04问:夫妻离异都填报子女教育100%专项附加扣除的有什么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的规定:第三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05问: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时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