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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公司购入股票并出售,被认定为偷税!咋回事?

导  语

税收法定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实际上需要深入理解的概念。有时候,一些行为表面上可能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实际上是在遵守税收法治的基础上,同时尊重了其他法律规范要求,因为规范经济活动的范围不仅仅涉及税收法律。


下面的案例涉及信托计划安排设立公司来购入股权并出售的情况,引发了一个关于纳税主体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到底公司和信托投资人,哪个才是纳税主体。

案例回顾

A公司在2*10年通过竞拍的方式获得了B公司上市非流通股一亿股,这些股份全部过户到A公司名下,2*11年A公司对这些股份进行了减持,取得了收益,但是A公司没有就这些收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于是稽查局对A公司作出了不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认定A公司属于偷税,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A公司不服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A公司的理由是:


1. A公司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某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安排作出的,这个信托计划涉及到8名投资人。之所以选择由A公司买股票,是因为当时法院拍卖的程序限制,信托公司不直接具有竞拍的资格,于是才安排取得A公司控制权,将A公司做一个信托基金运作的项目公司。


2. 信托公司与A公司约定,取得的这一亿股股票的所有权、权利、收益均转让给信托公司。


3. A公司减持股票后,按照信托计划将收益向8个投资人进行了分配。


4. 综上,A公司并不是这些股票收益的所有者,也不是这些收益的纳税人,也无法代为履行纳税义务,8名投资人才是真正的纳税主体,应该由他们缴纳税款。


经过复议后,决定为维持稽查局做出的处罚决定。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纳税人应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来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所以合同约定并不能改变纳税义务,A公司属于税法上的纳税主体,不因与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而改变。


A公司不服行政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A公司的诉讼理由除上述外,其还认为税务局应当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而不是形式课税原则,认定8名投资人是实质的纳税主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A公司2*10年通过拍卖取得B公司股票后,于2*11年减持获得的收益,A公司应就这些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A公司称其与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协议,收益实质归信托计划的投资人所有,这些属于相关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关系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也不能对抗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主体的规定。


3. 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一、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纳税主体有可能发生变更吗?


税收法定原则确定了纳税主体的身份和纳税义务,这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随意或自由约定。各个税种的纳税主体都有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改变。


然而,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确实存在可以改变纳税主体的规定,但这些变更仍然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如果一个单位将其经营权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纳税主体就会发生变更,承租人或承包人将成为纳税人。然而,这种变更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是承包经营,原企业仍然是纳税主体。


二、民事约定,可以改变纳税主体吗?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合同中约定了税款责任,例如卖房合同中约定买方承担税款。然而,这种民事约定并不能改变纳税主体的身份。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仍然是卖方。即使合同约定由买方承担税款,税务机关在征缴税款时也只会向卖方追缴,而不是向买方追缴。卖方可以根据合同向买方追偿,但这是卖方自己的事情,税务机关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国家税收,不会干涉民事法律关系。


三、实质课税原则是什么?怎么用?


实质课税原则是根据实际交易情况来确定是否征税,不能仅仅考虑形式。


在应用时,需要注意其适用范围和边界,不能滥用或逾越法律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是确保税收合法征收,而不是对所有商业实质进行详细核查。

案例总结

在本案中,A公司声称应按实质课税原则确定纳税义务主体,但这种说法滥用了实质课税原则。事实上,实质课税原则并非没有边界,否则税收法定原则就会失去意义,税务机关也无法对所有商业实质进行详细核查。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主体可以变更,但民事约定不能单方面改变纳税主体。因此,确定纳税义务主体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合理的综合判断。

结  语

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投资产品,投资人购买后会用资金进行投资。对于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存在争议是由信托计划还是设立的公司承担。这涉及税收法定原则、民事约定和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是否征税,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解释税法规定,也不意味着税务机关需要对所有商业实质进行详细核查。   


我们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如果还有其他想了解的内容,欢迎小伙伴们在评论区积极留言评论~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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