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8811-4609

战略合作伙伴:   泰隆银行杭州拱墅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莫干山路支行


微信咨询:

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分行


400-022-0916
首页 >> 财税课堂 >> 白条入账并税前扣除,企业败诉了!
详细内容

白条入账并税前扣除,企业败诉了!

   导   语

业务是真实的,但对方无法提供发票,只有收据,也就是俗称的白条,凭这个收据,是否可以入账?如果入账并在税前扣除了,会有什么风险?


对于这两个问题,你心中是否已有明确答案?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看看,税务局、法院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案例回顾

2010—2011年度,A公司购进肉类、冻货类原材料,价款总计约263.97万元,原始凭证均为收据(没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被计入了A公司运营餐厅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后计入当期损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


2012年5月,当地稽查局对A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期间为2011年1月1日到2012年4月30日,因案情复杂,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检查期间扩展到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4月30日。


2013年4月,该案作为重大税务案件移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5月,稽查局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6月召开听证会,之后认定前期调查事实部分存在问题,撤回了此前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重新调查补充证据。


2016年1月8日,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82.77万元、补缴增值税4.52万元,合计87.29万元。


A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稽查局决定。


于是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时变更了稽查局的滞纳金缴纳期限,但是并未对A公司的撤销补缴税款、滞纳金等诉讼请求进行支持。


A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时法院驳回A公司请求,维持原判。


A公司的观点为:


1.公司购货业务真实,也得到了稽查局的确认,没有理由予以处理。公司餐厅采购的农副产品的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A公司地处农村地区,多数向公司销售肉类、冻货的供应商,无法开出发票。


3.此前,当地税务局对于这些肉类、冻货的采购只有收据没有发票的事实均认可并执行多年,A公司也一直是采用同样的方法操作,并进行税前扣除,也没有任何问题。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合理支出”的要件,就应认定有效,稽查局所称“合理支出”需要提供发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税务局的观点为:


1.在计算企业成本时,所依据的凭证应同时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条件,方能税前扣除。


2.本案中,相关业务的开展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合法有效的只能是符合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的发票。


3.A公司购买冻鱼、冻肉等原材料,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凭据,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院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合法有效凭证是企业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依据。本案中,A公司和稽查局均对此认可,但是对于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存在争议,A公司认为不仅包括发票,也包括其他财务凭证,稽查局则认为是发票。


2.尽管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指出,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扣除,仍不能视为“白条收据”可以按照合法、有效的票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本案中,存在争议的成本支出是用于购买原材料的支出,支付的对象是我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且上述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原材料的业务,均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当以发票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


4.因此,稽查局对A公司2010年—2011年购进肉类、冻货类合计263.97万元只有收据而没有发票,不认可税前扣除,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评析

从以上税务局和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到,对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所持观点均为将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凭据,没有发票,则无法在税前扣除。


这个案例发生在2016年,当时对于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或者说是不是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实务界还是有争议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确实没有写税前扣除需要发票作为凭据,所以这也是很多有争议案件中的焦点。


不过在以票控税的大环境下,作为征收机关,则一直是按照发票是税前扣除凭证来把握的。所以对于白条收据入账并税前扣除,风险就是会被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处罚。


但是在2018年,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正式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标准,写入了规范当中,相关的争议就少很多了。


不过仍然有人认为,税务总局的发文,并不能去违背或者限制《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因为后者的效力比前者大。说是这么说,但不论在征收时,还是在法庭上,这个文件的证明效力,还是不能否认的。

 知识延伸

一、“白条”入账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1.用不合规的白条入账,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用不合规的白条入账,面临罚款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哪些“白条”可以入账?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而内部凭证均不可能取得发票,以下我们分情况讨论,哪些情况可以“白条”入账。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结   语

至此,我们来对于文首的两个问题做一个总结回答:白条收据,入账是可以入账的,会计上并没有对此禁止,也没有说只能凭发票入账。但是税法上,却不认可白条收据(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部分情形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如果企业有拿白条收据入账,那么在进行汇算清缴时,记得做纳税调整,否则被税务局查到,不仅补缴税款,还会有滞纳金和罚款。

来源:中税答疑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和BOSS聊


扫一扫二维码

关注展博财务微信

创业一手掌握


扫一扫太阳码

下单你中意的财务小助手



投诉电话

400-022-0916

135-8811-4609

友情链接


展博财务目前拥有分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总公司:拱墅区宸创大厦6层                                                            杭州市下沙分公司:经济开发区泰美国际大厦1幢902室                 




服务项目

产品特色

售后服务

热门搜索

本站已支持IPv6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