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滞纳金?所谓税收滞纳金,是按照税法规定,对延误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最近好多小伙伴问,那滞纳金能不能超过税款本金呢?本期,我们就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一年365天换算,年化利率18.25%,按照72法则,经过3.95年可以翻倍。也就是4年不到,滞纳金就将超过本金,那能不能超过本金呢?我们先看相关的政策: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规定并没有说上限不可以超过本金,只规定了滞纳金计算时间和计算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通过政策原文我们可以看到:滞纳金不能超过金钱给付义务,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通过以上两个法规我们可以明显地判断出,《税收征管法》明确滞纳金不设上限,而《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到底哪一个说法对呢?我们来看相关判断。
现实中,对于这个问题,各个行业也是争论不休。有的认为,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是行政强制法执行的一种方式,属于行政强制法调整的范围。新法优于旧法。《行政强制法》在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法,而《税收征管法》则早在2001年5月就施行了,是旧法,那么遇到滞纳金的问题,就应按照《行政强制法》执行。
也有人认为,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行政强制法》是一般法,《税收征管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应当适用《征管法》中的规定,滞纳金不设上限。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并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那到底如何判断呢?接下来,我们来看真实案例:
案例001:海口市 (2017)琼0106行初2号,不支持以本金为限。
《税收征管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适用《税收征管法》,就滞纳金的数额,《税收征管法》并没有规定上限,即滞纳金的数额可以超过税款本金。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002:(2015)南市行一终字第110号,不支持以本金为限。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已经明确了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税收征管法》对滞纳金的计算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应该以此为准进行核算。
案例003:辽宁 (2020)辽10行终64号,不超过本金。
判决税费滞纳金从每笔税费款滞纳之日据实计算……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以税费本金1倍为限。
案例004:济南市 (2019)鲁01民终4926号,不超过本金。
加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的一种处罚举措,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对于税务局要求建材公司确认超出本金的税款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和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的审判中,各种结果都有。另外,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也有类似的案例,不过税务机关的回复基本都一致:可以超过税款本金。也就是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尽管我们看到,法规的条款规定,好像《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有冲突,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就知道,这里的“滞纳金”有不同的含义,所以才会有不同的措施。
《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是一种利息性质,纳税人延迟纳税,类似于获得了税务机关的贷款,税务机关按日万分之五加收利息,而对于利息,当然可以超过本金。
《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罚款后,当事人延迟缴纳罚款而加收的,这种罚款产生的滞纳金,不能超过罚款本身。因为罚款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来定的,罚还是不罚,罚多少,都属于行政权利范围,金额未明确,所以要对延迟缴纳罚款做出一个封顶上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在真实的税收征管行为中,税务系统并不会给滞纳金设定一个上限。
小伙伴们,通过我们今天的学习,大家是否认识到了税收滞纳金的重要性了呢?
今后,不管是企业的财务人员还是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向老板进行汇报,讲明相关政策及利害关系,及时补缴税款,以免在产生高额滞纳金的同时,对企业的纳税信用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