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公司在集中采购办公用品后,都会收到卖家开具的发票。对于这类发票,公司也一般都会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认证抵扣。而这类看似平常的交易背后,一旦遇上卖家虚开发票,那么作为买方的公司也会一起被牵连。
那么被牵连的后果是什么?公司碰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应对呢?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通过下面这起案例一起来学习一下。
2011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2011年7月起:乙公司陆续向甲公司交付了这批办公用品,甲公司也分批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支付形式为银行汇票,金额为一百余万元。
订单完成后: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随后进行了认证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这其中甲公司又将这批办公用品先后销售给了丙公司和丁公司,因此也向这两家公司开具了发票。
2011年9月:乙公司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调查,随后甲公司也收到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机关调查后了解到:与甲公司对接的乙公司“员工”与乙公司其实并没有雇佣关系,因此其销售的办公用品也并非是乙公司的产品,甲公司收到的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
最终税务机关认定:甲公司构成偷税罪,应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且其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小编认为在本案中,甲公司并不是主观故意少缴税款的,其并不知道所谓的乙公司“员工”并非乙公司职员,而且其开具的发票与购销的数量和金额都是相符的,因此不应该被认定为偷税,也不应该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本案最后税务机关也确实是这样认定的。
其次,通过上述案例小编想告诉小伙伴们的就是,当公司被牵连进虚开发票的案子中,而公司自身并不知情的前提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具相应的证据,让税务部门认定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大家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