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7T) :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21 8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你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主要经营**KTV,**KTV通过POS机、个人收款二维码、现金收取营业额。
经查,你公司未如实申报营业收入,仅按发票开具金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属虚假纳税申报。
你公司2021年至2022年3月少申报收入共计23,371,309.36元,造成少缴增值188,664.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03.26元、企业所得税736,575.98元,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虛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931 ,843 49元。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以上罚款合计933 ,843.49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印章)
二0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