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商家开具普通发票时必须由消费者
个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若不提供则不开具发票,是否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若消费者为企业的,则需要向商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商家也应当开具发票。
若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消费者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点击“互动交流”栏目,选择“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模块进行投诉反映。消费者也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进入投诉专岗进行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者可以通过网上查验方式验证发票的真伪消费者可以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输入发票代码、号码等基本票面信息后,就可以查验到增值税发票的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