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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法院判处的罚金,能否折抵税务罚款?

导 语

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税务案件,一般情况下会比单纯税务案件要复杂一些,至少在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的衔接上,就更为复杂。


今天要说的案例,税务对公司偷税处罚款2.9亿,法院判决后对公司偷税处罚金1.5亿,企业向税务局申请终止履行税务罚款,税务局不同意,要求企业继续缴纳罚款,用缴纳的罚款去折抵罚金,企业因此起诉。结果如何?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回顾

2*07年初,H市国税稽查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认为A公司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7年3月27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对A公司涉嫌偷税立案侦查。


2*07年5月22日,稽查局对A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偷税,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2*07年7月3日,稽查局对A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公司的偷税行为处2.9亿罚款。


A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已经生效。


2*15年3月,A公司已经缴纳罚款7400余万元,尚有2.185亿元未缴纳。


2*13年10月24日,法院对A公司作出刑事判决:A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1.5亿(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法院判决下来后,A公司向税务局提交了《关于行政罚款与法院罚金竞合后不再适用罚款的申请》,请求不再缴纳罚款,应当优先缴纳罚金。


法院收到申请后,作出《税务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为:A公司应继续执行税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缴纳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刑事罚金可以折抵行政罚款。法院判决中已明确行政罚款可以折抵刑事罚金,说明法院认可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应予执行。


A公司不服,于2*15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税务事项告知书》,并同时终止执行原处罚决定。


A公司认为:


1. 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作出的罚金刑法应当是最终结果,效力高于行政处罚,A公司据此生效判决提出终止履行缴纳罚款的申请。


2. 税务局书面回复A公司应继续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该通知书的内容将导致A公司既要缴纳行政罚款,又要缴纳法院罚金的双重处罚,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税务局对此进行答辩,认为:


1. 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没有被依法撤销前,必须执行,如果A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 A公司不具有终止执行的法定条件,其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4条规定了终结执行的5种情形,A公司不符合这5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税务局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


A公司根据税务局要求继续履行缴纳罚款的《税务事项告知书》,于2*15年1月至3月缴纳的500万元罚款未能折抵刑事罚金,因此A公司面临既要缴纳行政罚款,又要缴纳刑事罚金的情形,《税务事项告知书》已经对A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税务局辩称该告知书属于程序性通知和告知行为的意见,不能成立。

案例评析

1. 税务局对A公司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A公司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法院对A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作出的罚金是刑事处罚,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各自的法律依据也完全不同,不存在A公司所说的“双重处罚问题”,也不存在A公司所说的“效力高于行政处罚”的问题。


2. 相关法院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先行作出的罚款可以折抵罚金,在此情况下,法院的罚金可以不再执行,而并没有法律规定一旦法院作出罚金的刑事处罚,行政机关的处罚就失效或者不再执行,也没有规定罚金可以折抵罚款。


3. 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先行作出行政处罚而法院后作出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先执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4.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通知规定,对于同一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处罚的刑事程序优先于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人身罚或者财产罚的行政处罚,法院判处罚金时,已经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未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应等待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束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5. 税务局提出“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先行作出行政处罚而法院后作出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罚款应当先得到执行”的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税务局要求A公司就同一偷税行为继续缴纳行政罚款的未尽部分并作出被诉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A公司于2*15年1月后所缴纳的行政罚款未能折抵刑事罚金,故税务局的作出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内容明显不当。


6. 综上,判决撤销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告知书》。

知识延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结 语

综上所述,罚金是一种刑罚,由于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法院才会判处罚金。具体的缴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有一次缴纳、分期缴纳等几种情况。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作出,纳税人一定要分清。


今天的案例就分析到这里,小伙伴们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给我们留言哦!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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