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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为什么明星逃税上亿不用坐牢?有人逃税几十万却被抓了?

导语

最近几年,知名人士逃税的话题时不时地就冲上热搜榜,引发广大网民的热议。比如:明星F冰冰偷逃个人所得税和企业逃税,共计2.55亿元,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共计8.8亿元的罚款,主播W娅逃税加滞纳金、罚款合计金额达到13.41亿元。


大家在震惊的同时也不免感到奇怪,为什么有人逃税金额只有几十万就被判有期徒刑,而这些明星网红逃税金额如此之大,却没有被抓起来坐牢?今天,小编就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


经典案例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余某生与鄢某甲、鄢某乙、鄢某丙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工业园康祥路*号成立*胜公司,被告人余某生担任法定代表人。*胜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度经营期间,通过账外销售,现金收入、银行私人户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的形式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查,*胜公司在2010年偷逃增值税73884.76元,偷逃企业所得税116740.93元,2010年度已缴纳税款161147.21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54.19%;2011年偷逃增值税211147.1元,企业所得税310510.45元,2011年度已缴纳税款1654745.7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23.97%;2012年偷逃增值税160860.8元,企业所得税236560元,企业2012年度已缴纳税款1927412.37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17.09%。


2014年11月10日,本院裁定*胜公司破产。同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认可《温州*胜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胜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在偿付第一顺序债权后,偿付了所欠税额中的7513.68元(其中税款4357.02元,滞纳金及罚款3156.66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温州*胜箱包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余某生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罪行,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被告人余某生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那么,问题来了!明星和素人同样是逃税,为什么最后的处罚却有天差地别呢?


这并非是看人下菜,而是刑法中对逃税罪的有关规定各有区分。一是逃税罪是刑法中唯一一个“首刑不罚”的罪名;二是要达到定罪量刑标准,除了金额外,还有逃税金额占当年应纳税额的比例。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简单说明下《刑法》中关于逃税罪的几个要点,让大家对逃税罪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判决依据

一、《刑法》中对该罪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条文解读:


1.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义务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纳税义务人采取的是欺骗隐瞒手段进行了虚假申报和不申报。


通俗来讲就是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用虚假数据进行申报。例如我们常说的“两套账”,用“少计收入”、“多计成本”的方法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逃税罪的量刑有两档,标准有两个维度,一个是金额,另一个是百分比,这两者不是”或“的关系,而是“且”的关系。


(1)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条件是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


(2)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条件是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


如果不好理解,我们可以借助《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来帮助消化。第57条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提到的金额标准是5万元以上,如下: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4.首刑不罚及除罪例外情形


逃税罪是《刑法》里唯一有“首刑不罚”规定的罪名,这也是很多明星网红之所以逃税上亿元,却没有被司法处罚的原因。虽然这为纳税人提供了改正错误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忽视自身的税务合规。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了追缴通知书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除罪的机会只有一次,因为在该条款后面又提到了“除罪例外”的情形,就是如果5年里,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与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对于适用过“首违不罚”的纳税人来说,更应当珍视改正机会,及时分析问题发生的根源,切实采取举措强化涉税风险防控。


如果有人逃税几十万被判坐牢,一个原因是他们没有根据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书,及时去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另一个原因是,他们不是第一次因为逃税被税务机关下达行政处罚了。


知识点引申

一、因忘记申报导致少缴税款,是否构成逃税罪?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先得明白逃税罪是目的犯还是行为犯。目的犯是指该犯罪构成要以行为人具备主观犯罪的目的;而行为犯则是指该犯罪行为完成了即可认定为犯罪,不要求达成犯罪结果。


逃税罪属于目的犯和结果犯,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如果是忘记申报导致少缴税款,属于过失,主观上并没有逃税的故意,不会被认定为逃税罪。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出于主观目的,还得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当时的情形判断。


二、逃税、避税和漏税的区别


逃税,本质上与偷税无任何区别,是指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欺诈手段,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逃避纳税的行为。


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则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


漏税是指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并非故意,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从性质上看,偷税性质要比漏税严重得多,偷税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的偷税罪的条件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逃税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果是单位逃税,则会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会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刑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结束语

好啦,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逃税罪的重要知识点,包含了《刑法》中逃税罪的条款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下一步将继续为大家讲解现实生活中逃税罪的判罚标准和防范措施,大家记得多多关注哦~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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