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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居民个人津贴补贴收入额个税计税依据

概述

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只有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至于地区差和各种补贴、津贴,目前国务院均未明确免税,因此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补贴、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所函发〔1995〕7号)

内容

一、住房补贴和医疗补助费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民航空地勤人员伙食费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航空公司空勤人员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四、雇员提供推销代理活动的佣金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内部退养收入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案例/解析

问: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其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给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对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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