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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供暖取暖相关的7个涉税问题

单位给员工发放2000元的取暖费,如何做账?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任职的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取暖费,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是的,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供热企业向居民供暖,有何税收优惠吗?

是的,免征增值税,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个人抬头的取暖费发票,能否在单位税前扣除?

该职工确属本企业的职工,单位为职工报销的取暖费的发票抬头是职工个人名字是可以的。按照福利费的标准来税前扣除。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是否需要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不需要。


参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

单位租赁某个人的办公房,缴纳的取暖费是房东个人的名字,请问单位如何税前扣除取暖费?

可以凭借房东开具的取暖费分割单来税前扣除。


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供暖企业来讲,一次性收取供暖季的取暖费,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吗?

不是的。按照权责发生制来分期确认收入。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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