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免退税的货物劳务范围
(一)适用免退税的出口物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其中,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商贸企业委托出口货物不适用免退税政策。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商贸企业不属于出口退(免)税范围内的出口企业。
这里的“报关离境”,是指实际离开中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
(二)适用免退税的视同出口货物
有些货物不完全符合前面把说出口货物的条件,但按相关规定,可以按视同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具体包括: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中心(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销售给区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售的货物;
(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指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以及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二、免退税的计税依据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増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二)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増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给受托加工修理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三)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増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四)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核据,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増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