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8811-4609

战略合作伙伴:   泰隆银行杭州拱墅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莫干山路支行


微信咨询:

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分行


400-022-0916
首页 >> 财税课堂 >>行业动态 >> 取得财政性补贴,如何开具发票?
详细内容

取得财政性补贴,如何开具发票?

企、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的补贴拨款,如果对方要求开具发票,是否能够开具?如何选择项目名称和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拨款与销售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可按照销售收入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另外,如果收到财政拨款与本单位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也可开具发票提供给拨款单位。


具体操作,应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升级发票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4、615、616等三个不征税编码,其中615编码是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也就是说,相关发票的开具,可在开票系统中,选择615编码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每日税讯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和BOSS聊


扫一扫二维码

关注展博财务微信

创业一手掌握


扫一扫太阳码

下单你中意的财务小助手



投诉电话

400-022-0916

135-8811-4609

友情链接


展博财务目前拥有分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总公司:拱墅区宸创大厦6层                                                            杭州市下沙分公司:经济开发区泰美国际大厦1幢902室                 




服务项目

产品特色

售后服务

热门搜索

本站已支持IPv6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