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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关于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规定

概述

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内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   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总结

申报表填报重点关注:


企业捐赠支出,会计处理一般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两者存在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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