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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企业间借款利息怎么税前扣除?

概述

SUMMER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下进行税前扣除,违反规定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内容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二、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

  (一)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二)关联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

  1.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三)房地产企业: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四)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三、企业间借款利息应取得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总结


  企业之间实际支付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比例和其他条件的部分,准予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经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做纳税调增或更正。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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