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拆迁补偿免征增值税: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确认企业所得税搬迁收入: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二)确认企业所得税搬迁成本:
搬迁的资产直接使用时:就其净值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搬迁的资产需要大修理时: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资产的计税成本=资产的净值+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
土地置换:在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税法规定年限摊销。(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被征用土地的净值+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新购置资产: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一)个人获得拆迁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一)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即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二)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一)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搬迁补偿协议不在列举范围内,因此不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